第12版:社会法治

恶犬伤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知多少?

本报记者 徐艳红

《 人民政协报 》 ( 2023年10月31日   第 12 版)

10月16日,一段触目惊心的“女童遭犬只撕咬”视频在网上传开。之后,四川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当日8时2分,该局接报警称有群众被狗咬伤。经调查,当日,邓某与女儿唐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将其咬伤。8时30分,邓某、唐某被送至医院。经诊断,唐某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

目前,伤人犬罗威纳犬的主人已到案。那么,此事件中都有哪些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家养犬伤人事件一再发生,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如果流浪狗伤人该怎么办?为此,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正国和北京法院的两位法官助理陈艳超与杨星星。

狗主人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李正国表示,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和疫病传播。本案中,因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家养犬只伤人,狗主人首先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正国解释说,这些规定明确了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中,如果犬只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狗主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不因其他原因而免责;如果犬只不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狗主人应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在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可以一定程度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本案中,伤人犬只为罗威纳犬,虽然它并未列入《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22种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种类之中,但在狗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履行法定管理义务,造成犬只伤人,且受伤女童及其母亲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狗主人应当依法就他所饲养犬只的伤人行为及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家养犬只伤人后果严重的,根据狗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所造成的实际后果,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李正国说,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狗主人饲养的罗威纳犬属于大型犬,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未采取系狗绳等必要管理和预防措施,放任犬只到户外活动,造成伤人事件发生,主观上具有过失。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因狗主人过失造成女童重伤,狗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公司未正确履行相关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李正国说,物业服务人可能因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38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都属于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人也可能因未正确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42条,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李正国说,就小区里业主养犬而言,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违规饲养禁养犬、未采取牵绳等安全措施、扰乱小区管理秩序等行为进行提醒和劝导,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对公共区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受害者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流浪狗伤人,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正国表示,如果流浪狗是被遗弃后成为流浪狗,那么原饲养人、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此,无论是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主观上自愿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都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鉴于归责流浪狗的原饲养人在维权上可能面临着现实困难,李正国说,在司法实践中,流浪狗的喂养者在符合条件时,也可能被认定为民法典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喂养人对流浪狗的喂养时间、喂养地点、对动物行为的管制力度进行判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陈艳超讲述了海淀法院审理过的一起流浪狗伤人、喂养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张女士与林女士同住一个小区。小区里经常有流浪狗出没,没有固定狗窝。林女士和她的母亲出于好心经常喂养一只流浪狗,还给它起了名字并收留了它所生的7只小狗。据邻居反映,这只狗经常栖息在林女士家楼下,这种情况持续了半年多,没有见其他人喂过此狗。

一天晚上,张女士经过林女士家楼下时,左小腿被此狗咬伤,经就医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416.1元。事发后,咬伤张女士的流浪狗被有关部门带走。张女士起诉要求林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99.1元。

陈艳超说,本案中,伤人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里,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此狗也长期栖息在林女士家楼下,据此,林女士与伤人狗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此狗伤人后,林女士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疗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为此,陈艳超提醒大家,狗有一定的危险性,为防止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对于流浪狗,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它送到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拴狗链等方式防止它对他人造成损害,也防止对自身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李正国称,如果流浪狗是在负有监管职责的公共区域咬人,如小区、饭店、医院等,则该公共区域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要求他们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提升现有养犬规范立法层级,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此事涉事的罗威纳犬体型较大,性格凶猛,被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杭州、重庆等多个所城市明确列为禁养犬,但却并不在成都禁养犬只之列,李正国说,目前全国范围内对禁养犬只还没有专门的统一规定。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看,只有民法典对饲养的动物伤人、禁养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等方面的法律责任有所提及,另外就是2021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防止犬只伤人或传播疫病等进行了规定。而对饲养犬只管理的具体规范,则是将制定权下放到了地方。实践中,各地对禁养犬的品种要求不同,主要原因在于各地的历史文化、人口密度、城市环境、公共安全等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因此要统一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为了解决流浪狗和犬只伤人等问题,希望国家可以出台相应的指导原则或指引办法,以促进各地制定更加规范和合理的养犬管理规定。

各个城市一般都会划分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而重点管理区养犬要符合体高、品种等要求。北京朝阳法院法官助理杨星星讲述了他们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一天,公安机关接110报警称有2只大型犬咬人,有人受伤。民警经调查发现,是两条大型犬互相咬伤,狗主人也都受了伤。经现场测量,蔡某所饲养的犬只的肩高(站立情况下从肩胛骨顶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为51厘米。《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市原城八区为重点管理区。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饲养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如:獒犬、德国杜宾犬、圣伯纳犬、大丹犬、伯德梗、牛头梗、凯利兰梗等犬种。违者将面临被没收犬只及罚款的法律后果。为此,公安机关对蔡某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作出没收蔡某犬只的处罚决定。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书》并返还犬只。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大型犬的违法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对蔡某作出没收犬只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蔡某的诉讼请求。

狗伤人的恶性事件一再发生,女童被咬事件第二天,四川乐山网友爆料:近期曾有一未拴绳大狗在大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李正国认为,目前各地的养犬管理规定规范层级过低、执行效果不佳的现状必须得到切实改进,建议提升现有养犬规范的立法层级,将文明养犬要求落实为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强制性要求,明确规定相应职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2023-10-31 本报记者 徐艳红 1 1 人民政协报 content_51816.html 1 恶犬伤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知多少? 51,816 /enpproperty-->